“盜用”軟件投標 領刑3年!青島法院2020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公布2021/4/22 8:23:07
4月21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通報青島法院2020年知識產權審判情況,發(fā)布十大典型案例和《企業(yè)知識產權風險防控白皮書》。
據了解,2020年,青島全市兩級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869件,同比上升25.6%,審結3511件,同比上升14.6%。青島知識產權法庭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603件,審結1747件(含舊存案件),其中,跨域受理專利等技術類案件318件,審結389件(含舊存案件)。
青島知識產權法庭發(fā)布了2020年青島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專利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等領域,還有體現(xiàn)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優(yōu)勢的刑事、行政案件各一起。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fā)布這些典型案例,進一步提高社會各界尊重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積極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案例1 全省首起基因專利糾紛案,訴訟標的近1億元
案情簡介: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會社系ZL200910266085.7號“啟動子核酸、表達盒和載體、宿主細胞和使用該細胞表達基因的方法”的發(fā)明專利權人。原告認為被告諸城東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L-賴氨酸鹽酸鹽”“L-賴氨酸硫酸鹽”產品侵犯了涉案專利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9998萬元。法院依據原告申請在被告處保全了菌種、發(fā)酵液及被控侵權產品,并委托中國工業(yè)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中心先后對被控侵權產品、菌種、發(fā)酵液等進行了鑒定,均未鑒定出權利要求1中要求的全部“啟動子”序列,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中,該鑒定機構向二審法院出具《補充說明》,認為其采用新的方法,鑒定出涉案權利要求的第1、2個技術特征。二審法院認為,鑒定機構的《補充說明》既非補充鑒定,亦非對鑒定意見書的補正,故不予采信,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山東省首起基因專利糾紛案件,訴訟標的近1億元,青島知識產權法庭對此類案件中被控侵權產品的保全、鑒定、比對等一系列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別是在鑒定過程中,由于基因鑒定難度較高,法院允許雙方當事人分別提供鑒定方法供鑒定機構參考,在采用原告“兩段式拼接法”仍未鑒定出被控侵權產品包含權利要求1限定的“啟動子”的情況下,法院對原告再次鑒定的申請未予準許。本案同時明確了鑒定機構在未接到法院委托的情況下,作出與鑒定結論完全相反的補充說明,不具有法律效力,維護了法院判決的穩(wěn)定性和嚴肅性。
案例2 擅自復制發(fā)行計算機軟件構成犯罪
案情簡介:被害單位深圳市某科教網絡有限公司擁有“校園安全綜合防控系統(tǒng)”設備內所含相關軟件的著作權。張某某原系被害單位股東、總經理,其利用職務便利,獲取了被害單位“校園安全綜合防控系統(tǒng)”相關軟件的源代碼。此后,張某某又獲取了被害單位的設備,將設備的外殼更換,另行標注上其所控制的公司名稱。張某某利用上述設備及相關軟件,參加青島市某區(qū)教育局“互聯(lián)網+”校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項目的投標并最終中標。后被舉報致案發(fā),青島某區(qū)財政局出具行政處理決定書,決定廢標。經鑒定,張某某用于投標的設備中的相關軟件與被害單位享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相關軟件具有同一性。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行其計算機軟件,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案件上訴后,青島知識產權法庭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具有一定隱蔽性的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犯罪,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安裝有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的設備外殼噴碼后通過參加投標進行推銷,該行為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發(fā)行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