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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024     * 貼子主題:配偶以擔保人身份簽字的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看即墨法院法官解讀

帥哥:20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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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4/2/25 14:20:22
婚姻存續(xù)期間,配偶以擔保人身份簽字的借款,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嗎?2月23日,即墨法院靈山法庭發(fā)布了一起案例,通過該案例可以了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
姜某與孫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7年1月登記結(jié)婚,于2020年9月離婚。2019年12月,姜某與某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借款80萬元。同日,孫某(姜某妻子)、張某與該銀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一份,作為保證人為姜某的80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后因姜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張某承擔了保證責任,于2021年12月向某銀行支付了80萬元款項。因?qū)O某、姜某未向張某歸還上述款項,張某遂將二人訴至即墨法院,要求二人償還80萬元。孫某辯稱上述債務是姜某的個人債務,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非共同債務人,不應償還該款項。
據(jù)介紹,本案系追償權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nèi)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北景钢校匙鳛榻杩钊素撚邢蚰炽y行償還借款的義務,因其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張某作為擔保人向債權人某銀行償還借款80萬元,依法取得了向姜某追償?shù)臋嗬。因此,姜某作為主債務人,應當向已承擔債務的張某償還所付款項80萬元并承擔相應利息。關于孫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姜某所借案涉款項發(fā)生在與孫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孫某作為姜某的擔保人為自愿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表明她對這筆借款是知曉并且同意的,應當認定該筆借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孫某應對張某主張的80萬元款項及相應利息與姜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判決作出后,孫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b]法官說法[/b]
《民法典》規(guī)定了夫妻債務“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即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原則強調(diào)夫妻一方在形成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當尊重另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和決定權,同時,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加強事先防范,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名,避免引發(fā)糾紛。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僅是該條款列出的能夠認定為“夫妻雙方合意舉債”的兩種具體形式,但司法實踐中,現(xiàn)實情況紛繁復雜,法院會實質(zhì)性審查夫妻的行為是否含有“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體現(xiàn)為未舉債方對債務知曉且無異議,常見的表現(xiàn)形式為配偶作為保證人簽字、款項轉(zhuǎn)入配偶賬戶等。
法官提醒,為避免利益受損,夫妻一方在因債務簽字時,諸如借款合同、還款計劃、承諾書,無論簽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證人,還是見證人等,都必須審慎查看相應文書。同時,要保管好身份證件、銀行卡等各類信息證件,以防他人冒用身份信息,造成財產(chǎn)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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