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4/1/30 11:01:24
1月29日,市教育局就《青島市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1月29日至2月5日。征求意見稿提出,嚴格管理全市性競賽,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含幼兒園)階段的道德與法治、語文、歷史、地理、數(shù)學、外語(英語、日語、俄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類競賽活動,從嚴控制非學科類競賽活動。
征求意見稿明確, 全市性競賽的組織主體(主辦方)應為在國家、省級或者市級機構編制部門、民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登記注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主辦方必須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具備較強的專業(yè)影響力和學術團隊。經查實在舉辦競賽過程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致競賽活動被終止的,其主辦方不得再次申請舉辦全市性競賽。申請舉辦全市性競賽,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經市教育局核準舉辦的全市性競賽活動,市教育局完成審查并公布后,自公布之日起計算,有效期限原則上為3年,在此期間每年舉辦不得超過1次。
全市性競賽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競賽各項工作由組織主體(主辦方)及承辦單位直接負責實施,不得進行委托、授權。組織主體(主辦方)應周密制定競賽實施辦法,確保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會員費、食宿費、參賽材料費、器材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lián)的培訓、游學、研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參賽的學生、家長或老師開展培訓;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guī)收取費用。贊助單位不得借贊助競賽活動進行相關營銷、促銷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或組織學生參賽的學校轉嫁競賽活動成本。
征求意見稿提出,全市性競賽應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平等開放,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全市性競賽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jù),在競賽產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標注青島市教育局批準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jù)”等字樣。全市性競賽實行清單管理制度,清單原則上每三年動態(tài)調整一次。市教育局認定的競賽活動,如果沒有明確設立分賽區(qū)的,各地不得擅自舉辦分賽區(qū)競賽活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以及教育行業(yè)之外的其他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全市性競賽,不得為違規(guī)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