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3/8/22 10:27:15
近日,家住即墨區(qū)的趙先生遇到了煩心事。他花了8000元“好處費”,通過能人應聘了一份工作。然而,當趙先生面試時才發(fā)現(xiàn),當初說好的條件都沒有兌現(xiàn)。趙先生認為對方涉嫌欺詐,希望對方把錢退回來,沒想到卻碰了“釘子”……
托能人找工作遭遇“不誠信”
近日,趙先生撥打晚報新聞熱線82860085稱,2020年通過朋友認識了李先生,看到李先生的微信朋友圈有某公司招聘試車員的信息,便委托李先生幫忙希望能得到這份工作。“我給李先生好處費8000元。當時承諾的是每月工資4000-4500元,有班車接送上下班,但是我去面試的時候,得知每月到手工資2000元左右,且沒有班車。這是典型的不誠信,涉嫌欺詐!壁w先生告訴記者,隨后他聯(lián)系李先生希望把錢退回來,李先生不予理會。后來因為種種原因,就擱置下來了。
趙先生向記者出示了支付寶8000元的轉賬記錄和當時去某公司面試的錄音。通過錄音,記者了解到李先生介紹的這份工作有7天崗前培訓,這7天沒有報酬,有三個月的實習期,實習工資約2000元,扣除五險一金每月到手約1600元。實習期滿開始領績效工資, A崗位每月收入約3500-4500元,每周休一天;B崗位每月收入4500-6000元,工作時間不固定,時常全周不休。根據(jù)錄音內容,該公司的人事經(jīng)理還介紹了比較嚴苛的考勤請假制度,比如,周末和節(jié)假日上班不屬于加班;請一天事假,扣當月全勤獎和當日工資。
當事人稱有此事但不退錢
通過趙先生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記者聯(lián)系上了李先生!暗拇_有這個事,F(xiàn)在給錢辦事很正常,而且當時該公司人事經(jīng)理介紹完薪酬待遇后,趙先生同意了,都去上班了。對實習期2000元左右、實習期滿工資4000元-4500元左右的工資,他是知情的。事情辦完了又反悔,哪有這樣的道理!崩钕壬嬖V記者,為了完成這件事,期間花費不少,自己實際到手不到1000元。記者建議李先生是否考慮接受調解,退還一部分錢給趙先生。李先生果斷表示不接受調解,趙先生有異議可以走司法程序。觀海新聞/青島晚報/掌上青島 記者 陳小川
律師觀點
通過訴訟討回8000元舉證困難
青島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琎律師表示,本案中,趙先生稱是李先生介紹其去的某公司工作,那這8000元可以看作是中介費用。如過趙先生所說李先生承諾工資是每月4000元-4500元,并由班車接送,但實際情況并不相符,則趙先生有權要求“中間人”返還8000元的中介費用。如果事實并不是趙先生所說的情況,而是跟李先生所稱的一致,那么趙先生在參與公司面試的時候,就應該落實清楚自己的薪資數(shù)額、發(fā)放情況以及福利后,再決定是否在這家公司工作,而不能因為工資未達到4500元左右而直接向趙先生要求返還錢款。
從雙方描述的居間服務結果來看,傾向于居間服務已經(jīng)完成。若趙先生想通過訴訟追回這8000元,最終還要看舉證情況。由于雙方?jīng)]有擬定書面合同,而且可作為證據(jù)的聊天記錄被刪除,存在舉證困難。
法院說法
沖擊共用秩序應否定性評價
青島中院發(fā)布的《合同類糾紛審判白皮書(2020年-2022年)》對“托人辦事”這類行為給出明確的法律意見:有關委托合同糾紛,委托事項合法性問題突出,委托事務是否完成較難認定。
委托合同糾紛案件中,委托事項存在道德和法律風險的糾紛案件值得特別關注。由于該類委托事項往往觸碰灰色地帶,委托合同的履行由所謂“潛規(guī)則”發(fā)揮主導作用,對于委托事務進展程度、是否完成,其認定的標準本身就難以界定,而支出的所謂疏通人脈的人情費用等成本很多亦無法或者不能公之于眾,在發(fā)生糾紛后,當事人對此往往無從舉證。
民法鼓勵民事主體按照意思自治原則進行民事活動,但并不表明其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約束,民事主體不能以有害于公共秩序、社會風氣的方式、手段實現(xiàn)民事權利,F(xiàn)實生活中常常發(fā)生以“托關系”“走后門”的方式解決問題的情形,當事人支付大額金錢,擬通過非正;蚍钦?shù)耐緩綄崿F(xiàn)目的。這種請托與被托的行為往往損害正常社會秩序和管理機制,沖擊公共秩序,應當?shù)玫椒傻姆穸ㄐ栽u價。特殊情形下,還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對于事關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全面了解相關法律政策,不要輕信所謂“關系”,自覺抵制不良社會風氣,通過正當渠道,依法依規(guī)、合情合理實現(xiàn)自身訴求。